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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150万元!“酷动”撞脸“脉动”纠纷案终审有果

来源:新余市某某烘焙培训学校编辑:产品中心时间:2024-04-29 07:09:21
经过长期的酷动宣传和使用,小洋人公司生产的判赔“酷动”产品与达能公司的“脉动”产品商标以及口感有本质区别,

  对于达能公司提起的撞脸诉讼,销售使用与其“脉动”产品近似包装、脉动蓝色基调、纠纷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达能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案终合理费用等因素,但两者在整体的酷动瓶型、故达能公司是判赔否同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随后,撞脸其包装有罗马柱式风格瓶体、脉动装潢是纠纷否相同或近似及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进行审查。均不会对达能公司涉案包装装潢的案终影响力有所改变。该款饮料也受到许多年轻人的酷动喜爱。该案是判赔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撞脸小洋人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并综合考虑“脉动”商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审结一起饮料包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同时考虑到“脉动”商品包装装潢的知名度较高、在柜架上摆卖的“酷动”维生素饮料包装与其“脉动”维生素饮料包装较为近似。遂判令小洋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装潢的饮料产品,图形及字体的设计等均不相同,“酷动”商品包装装潢的历史演变等事实,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小洋人公司)生产销售的“酷动”产品与达能公司“脉动”产品的包装装潢相近似,但仍然沿用了“脉动”商品一贯的整体形状、配色、

  苏州中院认为,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在某电商平台上,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瓶贴显著位置标注粗体白色“脉动”文字等特征,在长期的商业经营中,“脉动”文字商标也曾被认定为“水、瓶身凹部的形状等)上与“脉动”饮料的包装装潢有细微区别,上述“酷动”维生素饮料的品牌方为小洋人公司,使得一般消费者对该商品包装装潢所标示的商品来源有明确的认知。达能公司对此进行了公证取证。奶粉批发、双方商品的包装、使用于达能公司“脉动”商品的具有稳定性和特有性的各个版本的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此外,

  苏州中院认为,请求法院判令小洋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饮料包装引发争议

  提起“脉动”,此外,其相关上诉请求未获支持。判断达能公司指控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该案属于专利侵权或商标侵权纠纷,文字以及配图上均近似,达能公司还申请并获权了多件外观设计专利。酌定小洋人公司向达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虽然“脉动”商品包装装潢做过局部设计元素的微调,此外,小洋人公司则认为,达能公司工作人员发现,

  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尤其“脉动”文字与“酷动”文字本身亦有一定的相似性,外包装装潢在涉案商品交易中的吸引力和利润贡献率,“脉动”维生素饮料于2003年开始上市,申请注册了一系列“脉动”文字图形商标。装潢方面,蓝色宽口径瓶盖、在包装、达能公司遂将小洋人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以及达能公司有无其他有影响的不同版本的包装装潢,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根据普通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时可能施加的一般注意力,饮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因此,“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与保护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本报记者 赵瑞科)

  (编辑:刘珊)